为什么会一再发生?
有30多家法院、检察院在正式文件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居然是并不存在的法规?
近日,四川某基层法院的更换印章公告里出现“乌龙法规”一事被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媒体调查发现,早在2019年——连AI幻觉都还没有出现的年代——陕西省某县人民法院发布的更换印章公告,就已经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个莫须有的法规。
事实上,援引“空气法”的事情,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早在2020年,就有人发现,一个虚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被不少上诉人引用。在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少数几篇裁定书中明确提出上述法律依据不存在的情况下,依然有一些地方法院,直接指出该《意见》存在并对案件进行了维持。
当时,有法律人士指出,所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是经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沪高法[2007]395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演变转化而来。
这套转正的演变流程,看起来是不是和这个虚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有点像?首先是有人编出了一个看似靠谱的法规名,让人乍一看信以为真,甚至还容易和一些确实存在的法规混淆,然后有一个官方单位率先引用,于是这个信源得到了一个“身份背书”,接下来就被搬来搬去,假作真时真亦假,直到被戳破,才慌忙改了公告,等待时间将这通闹剧遗忘。
这种情况已发生不止一次,居然还会一犯再犯,那么是不是可以推测,在尚未被报道、被关注到的领域,也可能有类似的“空气法条”?在人工时代都有如此错误,随着AI应用的推广,“AI幻觉”是不是又会成为法律领域的新问题?如果连象征司法权威的执行人员都不尊重法律的严谨性和专业性,又谈何树立司法权威?
因此,严肃追责是有必要的。在以往类似的事件中,公开的处理结果大多是“撤回文书”“责令整改”或“内部批评”。这种蜻蜓点水式的问责,显然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但法律文书不是普通的应用文,它具有法律效力,承载着公共信用,任何一个错字、一个谬误,都可能关涉公民的切身利益,甚至摇撼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对于这种在正式文件中引用虚假法规的严重失职行为,不能止于简单的“改错”,必须建立起常态化的责任倒查机制,不仅要追责直接负责人,中间的审校流程也一并需要关注。让敷衍了事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倒逼从业者回归专业,敬畏法治。
当然,在追责之后,建立起一套能更有效规避形式主义的机制也确有必要。长期以来,基层法律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真实压力,要根治地方“走过场”、敷衍了事的形式主义心态,既需要强化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也要从工作机制上寻找突破。一方面,或许可以借助更现代化的数字化手段完善法规库的实时校验功能,从技术层面为基层进一步减负,堵住“空气法条”的漏洞;另一方面,也要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受司法领域的特殊性影响,基层法律工作想要规避繁复多样的细节事务是更难的,但必要的减负、行政事务和专业事务的分离,会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更多专注本职的业务领域,让整治形式主义的路径,不仅依靠人的自觉,更能有赖于系统的刚性。